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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白守海与冶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白守海,男,汉族。被告冶福林,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守海诉被告冶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守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守海负担。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