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祥与郑涛、郑申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祥,郑涛,郑申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刘永祥,男,汉族,居民。被告郑涛,男,汉族,系商南县交警大队事故组协警。被告郑申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祥与被告郑涛、郑申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祥未预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