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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祥与郑涛、郑申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祥,郑涛,郑申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刘永祥,男,汉族,居民。被告郑涛,男,汉族,系商南县交警大队事故组协警。被告郑申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祥与被告郑涛、郑申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永祥未预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