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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230号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文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偿还完全部货款及利息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40元,减半收取86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13670元,由原告山东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建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