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冬孙与张水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孙,张水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吴冬孙,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被告张水健,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孙与被告张水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冬孙承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