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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冬孙与张水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孙,张水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吴冬孙,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被告张水健,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孙与被告张水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冬孙承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