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26号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国庆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