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峰,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峰。被执行人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沧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冯二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峰与被执行人石家庄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玉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玉峰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