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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亚岗诉俞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岗,男,生于1987年3月17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E座。负责人:原廷会,任公司总经理王亚岗诉被俞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王亚岗依据(2015)陇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亚岗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医疗费等各项经济费用共计人民币50200元,并申请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亚岗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亚岗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动履行了5020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