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良臣与王学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臣,王学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胡良臣,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冰,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彬,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臣与被告王学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良臣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良臣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