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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良臣与王学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良臣,王学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胡良臣,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冰,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彬,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良臣与被告王学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良臣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良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良臣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