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XX荣与被告孙永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荣,孙永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507号原告XX荣,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思翠,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原告之妻。被告孙永波,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马丹洋,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荣与被告孙永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