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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XX荣与被告孙永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荣,孙永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507号原告XX荣,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思翠,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原告之妻。被告孙永波,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马丹洋,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荣与被告孙永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