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86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谭灿。被告戴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万山红担任记录。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灿,被告戴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戴某甲认识,××××年××月××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剖腹产生下男孩戴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双方的家庭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有争吵,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无论是原告怀孕生子,还是孩子的抚养期间,被告都没有承担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对婚姻丧失了信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不得已起诉离婚。综上,为维护原告和婚生子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并承担婚生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戴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办理了结婚证,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于××××年××月××日生下男孩戴某乙,虽然原、被告经人介绍只认识了几个月,双方确实有感情基础,因为婚姻本来不是儿戏,最后原、被告才结婚。而且不管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被告都觉得被告应尽的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都做到了,原、被告有时候有小吵,大吵基本上没有过,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关系一直都比较好,被告觉得有和好的可能。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想自己抚养小孩,被告抚养小孩的话,不需要原告支付任何的抚养费及一切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戴某甲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戴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4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3月24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戴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戴某甲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家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且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尚某,需要完整的家庭呵护,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相信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以和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诉与被告戴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