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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防城家家兴装饰有限公司与何文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家家兴装饰有限公司,何文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家家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山海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钟镇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文泽。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家家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文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文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家家兴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何文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文泽的银行存款126511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