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春林,北京唯讯赛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春林,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杰,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唯讯赛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王先官,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冯春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唯讯赛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讯赛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4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春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对于违约金未予支持,即是认定事实错误,又是适用法律错误。(二)一、二审法院对1500元维修费未予支持,是认定事实错误。(三)一、二审法院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审理本案,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冯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冯春林与唯讯赛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冯春林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终止且交接完毕后,以唯讯赛腾公司有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为由要求唯讯赛腾公司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8000元,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对冯春林主张的违约金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租赁期届满后,冯春林与唯讯赛腾公司就房屋进行了交接,唯讯赛腾公司在房屋交接清单中对房屋及物品的损坏进行了确认,并同意由冯春林维修后支付其费用。现冯春林另外主张其支付了维修日式门带换玻璃费1500元,但该项目与冯春林此前提交的收据中项目重复,且唯讯赛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一、二审法院对冯春林要求唯讯赛腾公司支付维修日式门带换玻璃费1500元的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冯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春林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