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舒昌玖诉四川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昌玖,四川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舒昌玖,男,生于1955年10月20日,汉族。被告四川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科苑街50号。负责人陈明春,该公司经理。原告舒昌玖诉被告四川民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舒昌玖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昌玖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昌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舒昌玖负担。审判员 李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