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邓安忠与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安忠,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邓安忠,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6-4,组织机构代码74534300-8。法定代表人刘国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莉,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瑶,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安忠与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安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安忠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忠撤回对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邓安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