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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丛晓滋与丁培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晓滋,丁培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丛晓滋,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66********,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东柳村**号。被执行人丁培相,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52********,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丁家洼村。申请执行人丛晓滋与被执行人丁培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培相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丁家洼村之房产,但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