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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亚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