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健康,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亮,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华颖审 判 员 梁 明人民陪审员 余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