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与杨巨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杨巨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中兴名都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解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巨武,(百度宾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巨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贵银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人民陪审员 胡妍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