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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希军与徐德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军,徐德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658号原告:丁希军。被告:徐德福。委托代理人:巴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希军诉被告徐德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丁希军负担。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