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丁希军与徐德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军,徐德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658号原告:丁希军。被告:徐德福。委托代理人:巴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希军诉被告徐德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丁希军负担。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