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临安市公路段与陈文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公路段,陈文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694号原告:临安市公路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武威。委托代理人:胡志坚、周密礼。被告:陈文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公路段诉被告陈文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公路段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市公路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11元,减半收取2605.5元,由原告临安市公路段负担。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张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