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嘉玲诉被告刘桐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0.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玲,刘桐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刘嘉玲,女。法定代理人谭灶花,女,系刘嘉玲的母亲。被告刘桐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玲诉被告刘桐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嘉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嘉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嘉玲负担。审判员  曹陆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