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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揭东县鸿业五金有限公司、夏婵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揭东县鸿业五金有限公司,夏婵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揭东县鸿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高秀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婵亮,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揭东县鸿业五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揭东县鸿业五金有限公司不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揭东县鸿业五金有限公司未按上诉缴费通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揭东县鸿业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4)揭东法曲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跃鹏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