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馨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张馨,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娟,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张馨与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从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