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昌娟与潘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昌娟,潘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叶昌娟,农民。被执行人潘叶平,农民。申请执行人叶昌娟与被执行人潘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昌娟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叶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昌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潘叶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67号案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