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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包头市白云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白云鄂博分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魏某某,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锡林其木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因被告经常赌博,欠高利贷款引起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法院提出离婚,2014年9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未和好,分居至今已有10个月无任何往来。原告没有再与被告和好的可能,故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二、(2014)白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三、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贾小勇借款50000元,用于归还就业局的小额贷款。被告魏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赌博只是经常打麻将,被告也不认可原告的借款50000元的事实,因双方并未借该笔款。被告与原告已没有感情,但由于经济纠纷,不同意离婚。被告魏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本院(2014)白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于2015年3月18日原告王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现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魏某某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另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有二泉所欠的16000元,共同债务有欠张永平的3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2014)白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及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在婚后产生矛盾时,未能及时沟通与协调,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魏某某离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共同所有,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共同债权16000元,归原告王某某8000元、归被告魏某某8000元;共同债务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偿还15000元、由被告魏某某偿还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二、共同债权16000元,归原告王某某8000元、归被告魏某某8000元。三、共同债务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偿还15000元、由被告魏某某偿还15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00元、被告魏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锡林其木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