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终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美亚化工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美亚化工有限公司,黄冬梅,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马道腾,扬州贵宇集贸市场有限公司,陈东,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渡江路11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美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化学工业园油港路5号(仪征市区西)。法定代表人董必贵,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冬梅。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化学工业园油港路2号(仪征市区西)。法定代表人马道腾,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道腾。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贵宇集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州经济开发区施桥镇钟灵南路90号。法定代表人陈东,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仪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西园北路106号城中花园24幢。法定代表人贾玉芬,董事长。上诉人仪征市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美亚化工有限公司、黄冬梅、仪征贵飞化工有限公司、马道腾、扬州贵宇集贸市场有限公司、陈东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仪征市人民法院催交后,其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晗审 判 员 秦集成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席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