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腾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旭诉被告崔普庆、韩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旭,崔普庆,韩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00071号原告:申旭,男。被告:崔普庆,男。被告:韩家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旭诉被告崔普庆、韩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诉讼请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维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