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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执字第2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冬辉与陈太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辉,陈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农执字第2028-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辉,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陈太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冬辉与被执行人陈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太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冬辉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太伟给付欠款7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000元、执行费962.00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太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太伟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