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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智民与王西孟、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民,王西孟,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民,又名张治民,男。被执行人王西孟,男。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灵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西孟、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函谷大道电业局家属楼2号楼一单元201室房屋一套。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西孟、王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4)灵执字第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西孟、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函谷大道电业局家属楼2号楼201室地下室3号房屋一间及地下车库副二层2033号车库一间,但被执行人王西孟、王彩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西孟、王彩霞所有的位于灵宝市函谷大道电业局家属楼2号楼一单元201室房屋一套及该201室地下室3号房屋一间与地下车库副二层2033号车库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