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华某某、南某某、南某某甲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华某某,南某某甲,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藏族,青海省泽库县。申请执行人华某某,男,藏族,青海省同仁县。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甲,男,藏族,青海省同仁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藏族,青海省泽库县。本院在执行华某某、南某某、南某某甲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华某某、南某某、南某某甲借款本息共计24.1万元。但被执行人肖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干警多方调查了解,除每月工资外被执行人肖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工资已被我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华某某、南某某、南某某甲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华某某、南某某、南某某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泽执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民一终字第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仲裁裁决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旦巴尖措审判员 :华 吉布审判员 :宁 吾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永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