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莉与龚金虎、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龚金虎,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龚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张莉,女,1951年8月4日生,住江阴市长泾镇。委托代理人周焕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金虎,男,1962年3月10日生,住江阴市长泾镇。被告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砻坊里43号。法定代表人龚金虎,该公司经理。被告龚燏,女,1986年11月13日生,住江阴市长泾镇。原告张莉与被告龚金虎、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龚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莉的委托代理人周焕润、王桦,被告龚金虎及被告万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莉诉称,张莉于2013年7月29日向龚金虎出借60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1.5%计息,并于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张莉多次催要后,2014年11月6日,龚金虎、万达公司仅单方向张莉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上述借款系龚金虎、万达公司共同所借。另外龚燏于2015年2月5日向张莉出具担保书,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龚金虎、万达纸业共同向张莉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2、龚金虎、万达纸业共同向张莉支付借款利息1398000元及按照本金600万元,以月息1.5%的标准,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龚金虎、万达纸业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支出289800元;4、龚燏对龚金虎、万达纸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龚金虎、万达纸业、龚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龚金虎辩称,向张莉借款是事实,对所欠本金及利息无异议,但龚金虎写的还款计划是在2015年5月20日还款,其女儿龚燏的担保期限没有到。被告万达公司辩称,向张莉借款是事实,对所欠本金及利息无异议,但龚金虎写的还款计划是2015年5月20日还款。被告龚燏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龚金虎向张莉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向张莉借人民币现金陆佰万元整,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利息按月息15%计算。当日,张莉将600万元汇入龚金虎帐户。2014年11月6日,龚金虎、万达公司向张莉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内容载明:2013年7月29日张莉划付至龚金虎中国农业银行卡600万元,此款系龚金虎与万达公司(本人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向张莉的借款。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至2014年11月6日(466天)已发生利息1398000元。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龚金虎及万达公司承诺还款于2015年5月20日付。龚金虎、万达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盖章。2015年2月5日,龚燏向张莉出具担保书,内容载明:2013年7月29日张莉划款给龚金虎600万元整,借款利率月利率1.5%,至2014年11月6日已产生利息1398000元。2014年11月6日龚金虎、万达公司共同向你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至2015年5月20日前付清全部本息,为确保张莉的权利不受损失,本人特承诺:对龚金虎向张莉所借之款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张莉主张债权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为:2015年5月20日起三年。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本人可以以本人名下的资产(本人持有的股票、房产、汽车、股权等)为龚金虎清偿债务。龚燏在保证人处签字。至2015年5月27日止,龚金虎未归还本案借款及利息,龚燏未承担保证责任。张莉于2015年3月4日与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滨江律师事务所开具298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以上事实,有龚金虎出具的借条、龚金虎、万达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龚燏出具的担保书、网卡转账电子回执、民事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原告张莉、被告龚金虎、万达公司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应由债务人龚金虎、万达公司向债权人张莉清偿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龚金虎提出其女儿龚燏的担保期限起诉时还没有到,本院认为,虽龚燏在担保书中写明保证责任期限为2015年5月20日起三年,但在本案判决之日2015年5月27日本金及利息仍未归还,故龚燏应承担担保责任。龚燏担保书中约定了保证方式,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龚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龚金虎、万达公司追偿。对张莉提出由龚金虎、万达公司承担张莉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的主张,因借款合同中未有约定,故应由张莉自行承担,龚燏对该律师费亦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张莉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龚金虎、万达纸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张莉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398000元及本金600万元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的计算的利息;二、龚燏对龚金虎、万达纸业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龚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龚金虎、万达公司追偿;三、驳回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6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0615元(张莉已预付),由龚金虎、万达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张莉。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