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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秀英申请执行徐莉其他纠纷一案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徐莉,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徐莉所有的川CQ19**号总裁V8牌小型轿车、川CR6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二、被执行人徐莉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扣押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