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肖某、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郑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705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夏香,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肖某,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被告郑某某,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原告李某诉被告肖某、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且被告郑某某已偿还16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胡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