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婷婷、周全福、覃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婷婷,周全福,覃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022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平。被告周婷婷。被告周全福。被告覃峰。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婷婷、周全福、覃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德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