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戴华生与房斌、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华生,房斌,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240号原告戴华生。委托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建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斌。被告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3M06室。法定代表人许宝玉,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负责人刘杜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在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华生与被告房斌、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华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