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犍为县石溪顺安加油站与钟荣珠、郭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县石溪顺安加油站,钟荣珠,郭炳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78号原告:犍为县石溪顺安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证:L0207945-6。住所地:犍为县。负责人:陈尧琼,女,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荣魁,男,生于1963年4月2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6队。被告:钟荣珠,女,生于1971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犍为县。被告:郭炳金,男,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石溪顺安加油站诉被告钟荣珠、郭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石溪顺安加油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石溪顺安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犍为县石溪顺安加油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