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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韩在数与张全军、董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在数,张全军,董银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2号原告韩在数(曾用名宋道安),男,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军,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董银霞,女,住滨州市沾化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在数诉被告张全军、董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在数,委托代理人张志建,被告张全军、董银霞的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在数诉称,2011年上半年原告开始为两被告(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供应奶牛饲料,至今两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6344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饲料款共计1634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全军、董银霞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两被告未与原告韩在数有过买卖合同关系,更没有欠原告的任何款项,被告曾与宋道安有过饲料及牛奶的买卖合同关系;2.欠款的数额待原告举证以后被告发表质证意见;3.原告韩在数(宋道安)尚欠两被告牛奶款31477.5元,尚未归还,两被告当庭口头提出反诉,要求韩在数(宋道安)偿还牛奶款31477.5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全军与董银霞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一直从事饲养奶牛行业。自2011年始,两被告购买原告韩在数的奶牛饲料,2011年12月22日、2013年11月7日、2014年5月9日两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赊购饲料共计价款16344元。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拒付,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饲料款16344元。另查明,两被告在2015年4月9日即第一次庭审时当庭口头提出反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反诉状,也未依法交纳反诉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被告分别签名的欠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两被告购买原告奶牛饲料,其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两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1634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两被告因饲养奶牛欠款,属生产经营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两被告称原告欠其牛奶款31477.5元,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全军、董银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在数饲料款16344元。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贾新国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伟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