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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经奇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奇,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何红奇,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洁,女,1980年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红奇与被告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红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红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奇撤回对被告张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雷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