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甲,高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甲,高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甲被告高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甲,高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