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惠兰与佛山市南海区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兰,佛山市南海区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07号原告:何惠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328。委托代理人:何平,系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创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周荣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惠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惠兰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