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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9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9662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路路西。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怡,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号楼B、C段(C段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孟玉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宁,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店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合麦田公司)与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简称乐界欢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合麦田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娇、乐界欢乐中心委托代理人胡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合麦田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唱片公司,作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会员单位,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根据我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与音集协签署的协议,我公司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我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以原告的名义起诉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乐界欢乐中心未经我公司及音集协授权许可,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公司享有权利的《MR.HONEY》、《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漫漫》、《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N+1》、《爱的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冰菊物语》、《下雨》、《loving》、《我的王国》、《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幺》、《下个路口见》、《小朋友》、《一个北京人在北京》、《ROCKSTAR》、《半梦》、《风暴夏天》、《GETITHOT》、《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满载而归》、《自由我心-FREEYOURMIND》、《了解》、《鸢尾花》、《爱一点》、《和你跳舞》、《黑白电影》、《坚强》、《风儿带着我们飘》、《少年故事》、《SOMEDAY》、《IDO》、《我们的小世界》、《以爱命名的童话》、《哦咦哦咦啊》共51部音乐电视作品(简称涉案MV)。乐界欢乐中心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MV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乐界欢乐中心删除涉案MV,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乐界欢乐中心答辩称:1、太合麦田公司两年内起诉我方6次,我公司认为其是盈利诉讼;2、涉案歌曲可能是我方开业时购买歌曲服务器中自带的,也可能是开业后我方购买的,我方没有能力制作歌曲,也不知道是侵权,购买服务器时签订有合同,但是合同中未约定歌曲事项;3、如果确实侵权,我方同意删除涉案歌曲,关于赔偿数额,希望法院酌情少判一些。经审理查明:太合麦田公司曾出版发行音乐专辑《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其中收录了涉案MV。该专辑盘封上注明“出品: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载明“本专辑内MV之录音、词曲版权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作复制、演出、网络传播以及其他商业用途。eqoac(○,p)&eqoac(○,c)2011TaiheRyeMusicCo.,Ltd.”。涉案MV的画面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2010年9月3日,太合麦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依法拥有的MT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非独家信托音集协管理。该合同第四条约定:1、音集协对太合麦田公司MTV作品管理,仅限于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分配使用费;2、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太合麦田公司应协助进行诉讼。同年9月8日,太合麦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依法拥有的MT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2012年5月28日,太合麦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协议书》,将双方签订的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变更如下:一、撤销授权合同第四条第2款内容,即关于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约定。二、对于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太合麦田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太合麦田公司保留对侵权方的诉权。音集协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向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太合麦田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代太合麦田公司行使维权权利。太合麦田公司因行使维权权利而产生的维权权益全部归自己所有。三、本协议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如与本协议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四、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果本协议有效期满六十日前甲乙双方中任何乙方未向对方发出本协议不再续展的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动续展两年。乐界欢乐中心在其经营的“乐界全国连锁时尚派对KTV”的点歌器中使用了涉案MV,2014年9月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太合麦田公司为此支付取证消费款500元、公证费2500元。另查一,双方关于涉案MV之前并未有诉讼。另查二,乐界欢乐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MV是服务器中自带,其提交《歌曲供应合同》证明歌曲购买自第三方,但该合同并未载明歌曲的内容。另查三,诉讼中,乐界欢乐中心提出其已经于2015年3月19日删除了涉案MV。太合麦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乐界欢乐中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光盘、《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协议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51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太合麦田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涉案MV。涉案MV的画面与词曲之间形成了有机的配合,画面的选择编排可以体现词曲的意境。可以看出,涉案MV经过了制作者的构思和编排,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根据涉案音乐专辑上载明的内容,太合麦田公司为收录涉案MV专辑的出品单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太合麦田公司为涉案MV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虽然太合麦田公司曾与音集协约定,将著作权的相关权益交由音集协行使,但是双方另行签订有保留诉权协议,因此太合麦田公司可以提起本案诉讼。关于乐界欢乐中心主张“涉案歌曲可能是我方开业时购买歌曲服务器中自带的,也可能是开业后购买自第三方”,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MV是服务器中自带,其提交的《歌曲供应合同》用以证明涉案MV来源于第三方,但该合同中没有载明歌曲的内容,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乐界欢乐中心未经太合麦田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通过点唱系统公开再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侵犯了太合麦田公司对涉案MV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乐界欢乐中心提出其已经于2015年3月19日删除了涉案MV,太合麦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乐界欢乐中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于太合麦田公司提出的删除涉案MV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太合麦田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乐界欢乐中心的违法所得,鉴于KTV的经营除了需要使用点唱系统及内含的歌曲外,还需要配套的包房、硬件和服务,且点歌机中存储的歌曲数量众多,一首歌曲对其经营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太合麦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偏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歌曲的知名度、乐界欢乐中心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场所的规模及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太合麦田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公证时的消费支出,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MR.HONEY》、《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漫漫》、《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N+1》、《爱的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冰菊物语》、《下雨》、《loving》、《我的王国》、《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幺》、《下个路口见》、《小朋友》、《一个北京人在北京》、《ROCKSTAR》、《半梦》、《风暴夏天》、《GETITHOT》、《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满载而归》、《自由我心-FREEYOURMIND》、《了解》、《鸢尾花》、《爱一点》、《和你跳舞》、《黑白电影》、《坚强》、《风儿带着我们飘》、《少年故事》、《SOMEDAY》、《IDO》、《我们的小世界》、《以爱命名的童话》、《哦咦哦咦啊》共计五十一部作品;二、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三、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千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乐界欢乐文化娱乐中心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