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黎清秋诉被告黎国桃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45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清秋,黎国桃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黎清秋,女,200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理人:刘长英,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石,系黎清秋的母亲。被告:黎国桃,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清秋诉被告黎国桃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清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清秋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清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黎国桃负担。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