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桑增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桑增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30号原告上海桑增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新闵经济开发区(新北街XXX号)A区。法定代表人沈学良。委托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桑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桑增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