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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黄某某,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某某,女,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