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董华平、辛向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华平,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辛向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华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智世杰,总经理。原审被告辛向东。上诉人董华平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址均在河南省延津县,为便于本案多数当事人参加诉讼,此案管辖权应属于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显示:合同签订地点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且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协商未果的,均提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明确,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