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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忠、张晋莲、苗元章、白雪梅、李林寿、赵凤珍、梁兆日、崔海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王建忠,张晋莲,苗元章,白雪梅,李林寿,赵凤珍,梁兆日,崔海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郝国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忠,男,1959年1月31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晋莲,女,1963年8月24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苗元章,男,1988年4月20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白雪梅,女,1986年4月17日生,太原市小店区人,系苗元章妻子。被执行人李林寿,男,1962年11月9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赵凤珍,女,1964年12月19日生,寿阳县人,系李林寿妻子。被执行人梁兆日,男,1970年3月12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崔海苗,女,1974年11月28日生,寿阳县人,系梁兆日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支行申请执行(2014)寿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忠、张晋莲、苗元章、白雪梅、李林寿、赵凤珍、梁兆日、崔海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赵慧芳人民陪审员  梁晓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小平(校对人:高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