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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汇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黎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汇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黎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博罗汇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刘永贵。委托代理人纪雪雄,系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凯,男,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身份证号码×××0517。原告博罗汇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黎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汇兴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雪雄关、被告黎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4年6月19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三、劳动者工作岗位:任绝缘部普工。四、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2014年6月份工资1831元、7月份工资4738元、8月份工资3800元、9月份工资4719元、10月份工资3186元、11月份工资1645元。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被告辞职。六、辞职时间:2014年11月21日。七、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原告主张及证据:被告入职的时候,在《入职登记表》和《入职声明书》都明确月帝国,原告已告知被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应记载的基本问题,所以该份《员工入职声明书》可以视为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临时合同,因此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未订立劳动合同,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6月9日)后未在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4年11月21人开始没有在原告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始止时间是2014年7月19日至11月21日。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为15245.2元(4738元/月÷30日×12日+3800元+4719元+3186元+1645元),现被告请求14000元,予以支持。八、仲裁请求:非终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7月20日至11月2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9、仲裁结果: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2014年7月19日至11月2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十、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6月9日)后未在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4年11月21人开始没有在原告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应支付二倍工资的始止时间是2014年7月19日至11月21日。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为15245.2元(4738元/月÷30日×12日+3800元+4719元+3186元+1645元),现被告请求14000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2014年7月19日至11月2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东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