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8时35分,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蒙CEMX**号小型轿车到海南区拉僧仲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发现其酒驾并移交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检验,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醉酒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蒋某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查获经过,人员基���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蒋某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荣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