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与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执行李某,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人执行李某。被执行人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某、李某申请执行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衡桃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182元(含执行费515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