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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袁某,女,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户,住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熊  本  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炎峰××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